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001财保1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申请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999079064,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南湖小区A区东侧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则,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兵1001财保11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的第十师一八七团、一八八团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工程款5277705.02元;查封了担保人牛月河、***、**、***共同所有的位于北屯市博望东街1313号北屯××室〔产权证号:新(2019)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4号〕、北屯市博望东街1313号北屯购物公园1-2-11室〔产权证号:新(2019)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9号〕商铺二套。2021年3月8日经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作出(2021)兵1001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因双方纠纷已经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申请法院解除对己方担保物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牛月河、***、**、***共同所有的位于北屯市博望东街1313号北屯××室〔产权证号:新(2019)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4号〕、北屯市博望东街1313号北屯购物公园1-2-11室〔产权证号:新(2019)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9号〕商铺二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