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0民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10005524012407,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新区龙疆东街365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999079064,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林茵街1588号第十师气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则,经理。
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蓝 文 瑜
审 判 员 刘 文 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毛 文 冰
书 记 员 钱 厚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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