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明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中宝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3103号
原告:滁州市明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东大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3680392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中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86号(山水人家)8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Y3W71K。
负责人:***,经理。
被告:南京中宝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20号星火创业大厦1幢8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XQXAX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市明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中宝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3日立案。2024年8月26日,原告滁州市明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滁州市明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滁州市明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