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01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55。
负责人:李伟。
委托代理人:许付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祥生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XX城县(原运输三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祥生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21)西证经字第5430号公证书、(2021)西证执字第16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利息29466.66元(自2021年7月21至2021年8月15日止),以及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本金债务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695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1017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启
审 判 员 胡 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