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江发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苏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正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67元,减半收取计4733.5元,保全费3298元,合计8031.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