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5001号 原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临港大道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378727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80号**商厦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2226761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2023年1月17日原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80元,由原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