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8212号
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临港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3元,减半收取7841.5元,由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