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3810号之一
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临港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封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