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立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安禾建材经营部、南通市金立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7756号
原告:启东安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兴惠街商住楼107号。
法定代表人:汤晓东。
被告:南通市金立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东方银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定国。
被告:南通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香格里商务中心A幢908室。
法定代表人:王远萍。
被告: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建设中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陆旭。
被告:河南国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天龙湖运河城13号楼2单元西户104室。
法定代表人:朱会敏。
被告:深圳佳信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仓库803栋五楼552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军。
被告:深圳市创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展艺路29号笋岗仓库区814栋一层1005。
法定代表人:肖峰。
原告启东安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市金立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河南国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玖艺术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玖艺术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启东安禾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安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中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