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申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南戴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2民初382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北戴河新区。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抚宁县宁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利军。

被告:***市南戴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区南戴河。

法定代表人:李克俊。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南戴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振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远征

书 记 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