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振轩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振轩建设有限公司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战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285民初7434号
原告:青岛振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烟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世阔,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战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青岛振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轩建设)与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战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战家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轩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世阔、被告战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振轩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战家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81186.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振轩建设与战家村委会签订低压管输水灌溉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工程款为411186.05元,战家村委会已付25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战家村委会辩称:涉案工程是由振轩建设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的,完工后由政府委托第三方审计,振轩建设起诉属实,但村委会现在无钱支付工程款,可以用地抵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战家村委会与振轩建设签订了战家村低压管输水灌溉工程施工合同,将战家村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交由振轩建设施工,约定:“工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工程完工后村委负责振轩建设工程造价财政奖补拨款25万元以外所增加工程总造价税后款;工程完工验收后战家村委应付剩余部分工程款项,应在半月之内结算,付款或抵顶如违约应负担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节假日顺延;无质量问题保证金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振轩建设交纳保证金20000元,按期施工,于2017年7月30日施工完毕并进行了竣工验收。战家村委与振轩建设对施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委托青岛祺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该公司经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审核工程总造价为411186.05元,振轩建设及战家村委会对该审核结果均无异议。战家村委会已支付振轩建设工程款250000元,尚欠工程款181186.05元(含押金20000元)。
本院认为,振轩建设与战家村委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审核,双方对结算价格及尚欠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应予确认。战家村委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振轩建设工程价款,故振轩建设请求战家村委支付工程款161186.05元及保证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战家村委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庭审中振轩建设明确要求战家村委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故战家村委应以181186.0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战家村民委员会支付青岛振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1186.05元(含押金20000元)。
二、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战家村民委员会支付青岛振轩建设有限公司以181186.0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上述一、二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2元,由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战家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