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环民初字第1595号
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系被告杨志富之妻。
被告***(又名XX军),系被告***胞弟。
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受长庆油田采油二厂委托于2015年7月7日入驻环县八珠乡苟塬村张塬队的56—43井场钻井废弃泥桨池进行无害化治理。三被告以要钱为由无理阻拦,使原告的一台装载机、一台挖机、一辆皮卡车及5名施工人员不能正常施工,至今未填埋泥桨坑。现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阻挡,消除危险。二、由被告赔偿原告以每天施工人员误工费1000元、工程机械误工费3500元、车辆费用800元、生活费用300元,至今38天共计2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辩称:2015年7月7日被告阻挡原告施工属实,但只有一辆皮卡车和原告刚从被告村上叫来的一辆装载机,且仅挡了不到两个小时已放行。被告阻挡原因系征地款未到位,且征地时约定将被告的三亩多地全部征用,但实际只征了一亩多,导致剩余承包地无法耕种。现不同意赔偿任何费用,并要求原告将未征用的地一并征用后才同意原告施工。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欲对属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位于环县八珠乡苟塬行政村张塬队境内的木56—43井场钻井废弃泥桨进行无害化治理。在施工队即一辆装载机、一辆皮卡车及人员刚进入场地时,遭遇被告***、***、***的阻挡。被告称该井场征用了其承包地至今补偿款等未领取。三被告阻挡约两个小时因故又予以了放行,但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将其剩余承包地一并征用后方才同意原告施工,致原告至今未填埋泥桨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诉讼请求中经济损失增加部分表示放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照片、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木56—43井场对废弃泥桨进行无害化治理时遭遇被告***、***、***的阻挡属实。查明三被告阻挡理由系要求原告支付其征地款及对未征用承包地一并征用。因原告非征地主体及征地款发放主体,被告对征地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程序解决,以此阻挡原告施工属侵权行为,依法应立即停止阻挡。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即停止阻挡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木56—43井场废弃泥桨无害化的治理行为。
二、驳回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各自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峰
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
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