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县成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21日,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1元,减半收取计1480.5元,由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