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1024民初705号
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祥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源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源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以不当手段索取原告现金7500元,阻挡施工机械挖掘机费用3120元,装载机费用3600元,施工人员及机械操作人员误工费1000元,合计1522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产建项目部委托对庄39-12井场的钻井废弃泥浆池进行治理施工。原告2018年4月5日从西峰调来装载机1台,挖掘机1台,拉运药料的皮卡车2辆,施工人员及机械操作人员5人进行施工。被告伙同女婿李某前来阻挡,理由是泥浆池离他们家坟太近,索要12000元,如果不给钱就不让施工,西华池派出所两次协调均无果。原告没办法,再次找人协调,最终被告索取7500元后离开现场。
***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被告说只要把泥浆和污水拉走,不要导致坟墓坍塌,被告便不干涉其施工,但原告以节省成本为由没有拉走污水。被告要求原告给15000元的迁坟费用,原告只给2000元,协商未果被告遂报警,经派出所协商未果,让起诉至法院处理。当天晚上,原告带着一高姓男子来与被告协商迁坟费用,最终协商给被告7500元。原告施工完后高姓男子给了被告7500元。
盛源祥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告身份;
2、收条1张,证实***收取盛源祥公司7500元的事实。
***提交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身份;
2、施工方案、完工报告、庆环发【2011】289号文件各1份,证实对污水和泥浆的合法处理方案。
经组织质证,***对盛源祥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盛源祥公司对***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5日,盛源祥公司对位于合水县西华池镇孙家寨沟行政村朱家咀自然村的板桥作业区管辖的庄39-12井场钻井废弃泥浆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泥浆池离他们家坟太近阻挡,盛源祥公司与***协商给付7500元,***不再阻挡施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泥浆池离***家坟太近,在施工时***阻挡,协商后盛源祥公司向***支付7500元。盛源祥公司完成施工后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7500元,有违诚信原则,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盛源祥公司要求***赔偿其他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庆阳盛源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