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男,汉族,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华池县五蛟乡马河行政村***小组,农民。
被告龚某某,男,46岁,***庙巷行政村李庄自然村人,农民。
被告*某某,女,44岁,汉族,***庙巷行政村李庄自然村人,农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折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