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生权,男,汉族,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华池县五蛟乡马河行政村***小组,农民。
被告**,男,40岁,华池县城壕乡中塬行政村刘家塬自然村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折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