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生权,男,汉族,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华池县五蛟乡马河行政村***小组,农民。被告张文科,男,华池县城壕乡火边湾村曹坪组农民。被告齐彩霞,女,华池县城壕乡火边湾村曹坪组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折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