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生权,男,汉族,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华池县五蛟乡马河行政村***小组,农民。被告高海忠,男,45岁,华池县山庄乡雷圪崂村雷圪崂组人。被告高海贵,男,41岁,汉族,华池县山庄乡雷圪崂村雷圪崂组人。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原告庆阳耀德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折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