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权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权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529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权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兆富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冲冲,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权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编号:BVS-P0027981、BVS-P0111288)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畅
人民陪审员余祖国
人民陪审员修继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思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