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2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
负责人:赵芃,行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普东营普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02民初42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2年7月1日、2022年8月9日、2022年8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5%股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2年8月29日、2022年9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文
审判员 张祚广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