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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13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项海。
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霞。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9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后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0000元,支付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40元。
执行立案后,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暂无法处置。截至2022年6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霞作出罚款1000元及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衢州乐南控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13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施国华
审判员吴文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露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