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天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454号
原告:******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1区1栋105。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旭,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1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项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天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3.22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天化工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化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3808.2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天化工有限公司。
审判员 裴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