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2民初2753号 原告:湖州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综合楼4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长兴县。 第三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1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项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正洁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洁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湖州正洁公司以“现各方协商处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浙江正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正洁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