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1609号
申请人:北京环尔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41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1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项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垚,男,该公司员工。。
北京环尔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环尔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7210元予以冻结。北京环尔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单、担保函进行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721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环尔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