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筑翼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82执23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筑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558弄2号4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1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筑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翼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82民初1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筑翼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正洁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筑翼公司工程价款15425307.62元及相关利息,鉴定费112386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2353元、执行申请费829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正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正洁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正洁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正洁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正洁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正洁公司名下的存款,本院已冻结,并依法扣划其存款170334.85元,正洁公司名下登记有车号牌为XXX、XXX、XXX、XXX的机动车,本院已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难以处置。截至2024年11月19日,本院自执得款项中依法收取了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53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受偿57799.85元,余款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的案执行申请费82938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正洁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正洁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已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正洁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282执23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