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华胥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越西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越西县华胥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4财保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越西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越西县恒基公司),住所地:越西县河东乡河东村4组1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越西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西县***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国税局家属区15栋4楼7号。

法定代表人:莫洛阿呷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越西县恒基公司与越西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川3434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越西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0000元,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越西县恒基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越西县恒基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越西县***公司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越西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越西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轩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