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北沥青商砼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1231号

原告:***城北沥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乐治镇高枧村。

法定代表人:周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小云,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雍熙办事处农贸街。

法定代表人:蒙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又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承超,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城北沥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后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撤回工程质量鉴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城北沥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北沥青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83元,由原告***城北沥青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丁智超

书记员朱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