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河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初14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世国,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河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村199号1-2号。
法定代表人:秦毓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056号8幢12-22层。
负责人:侯鲁宁,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纳雍县雍熙街道公园社区二中路原信访局二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蒙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省泓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2层6-7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明,职务不详。
**诉重庆河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泓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晶
审 判 员  黄塑希
审 判 员  曾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