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5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公园社区二中路
法定代表人:蒙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案字(2020)第040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564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