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5民初385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斌,贵州讼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办事处农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337298949R。
法定代表人:蒙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启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