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朱某与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5民初1540号
原告:朱某,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办事处农贸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朱某与被告贵州省雍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某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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