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同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怀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民初215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华,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甲,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村(芷江尚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明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v>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福祥花园3幢111号门面。
负责人:杨明刚。
被告:重庆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安永革,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怀化同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许志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重庆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怀化同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向***支付剩下的工程款114695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688173元(自2019年9月10日起,以114695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2.判令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万元以及支付违约金暂计84万(自2019年2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3.判令重庆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重庆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在上述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中不能获得清偿部分承担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第三人怀化同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怀化同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芷江尚城住宅小区”工程地下室及桩基上土建工程(不包括二次装修)的分项工程,重庆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为人工费(工程款)担保。签订合同后,怀化同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给***组织人员施工。***即按照《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并筹备资金、组织施工班组为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11月8日,因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为防范风险,***和怀化同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2015年起***从事经营案涉工程的事宜补签了书面的《内部劳务经营协议》。2018年11月9日,各方又就单价、付款方式等达成了相应补充协议。2019年9月10日,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进行了工程结算,形成了《芷江尚城劳务结算汇总表》,确定工程总价36769560元,已付2500万元,尚欠工程款11769560元,未退还保证金为200万元,同时扣除30万元作为9#楼未完工程及补修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并按照逾期情况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根据担保法及民法总则,重庆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重庆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足以承担清偿责任时承担担保责任。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重庆潮丰联物资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渝0102破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庆潮丰联物资有限公司对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9)渝0102破7-2号决定书,指定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0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对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