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圣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圣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1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圣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小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86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国彬,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上诉人贵州圣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常国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调取新证据证明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圣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韦娟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立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