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绪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玉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2262号

原告:日照市绪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解家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667027811。

法定代表人:秦四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京,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敏,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兰州路南端深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25153U。

法定代表人:许志波,经理。

原告日照市绪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经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绪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