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财保24号
申请人:日照市绪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后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667027811。
法定代表人:秦四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京,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敏,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东港区富阳路与高新二路交汇处香河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25153U。
法定代表人:许志波,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南湖支行账号81×××52内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11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南湖支行账号81×××52内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焦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