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44号
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机械工程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安家村三村。
经营者:刘祥波,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茂彦,日照高新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兖州路南迎宾路南侧面。
法定代表人:许志波。
被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机械工程处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机械工程处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机械工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机械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机械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周思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