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876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9656408J。
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6255Q。
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业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25Y。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锦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日照**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5414713.5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案件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211执87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