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日照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与北京路交汇处锦华大厦******v>
申请人日照盛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函(PZPP201937020412000199)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