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598号
原告:何正全,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07号贵和大厦13楼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67709213C。
法定代表人:崔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何正全与被告日照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何正全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正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何正全负担。
审判长安为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