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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与日照市卓群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3896号
原告: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经营者:***,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日照市卓群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孟庆刚,男,汉族,住新疆乌苏市。
原告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日照市卓群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孟庆刚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献县鼎盛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