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广集团有限公司

德广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91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诉讼代表人:胡长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尹世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鲁1191民初556号,申请执行日照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等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有人民币100000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新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山传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