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广集团有限公司

德广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9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太原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长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潮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宗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开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26689.55元,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目前,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账户29万元,且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人民币836689.55元本金尚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新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山传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