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3-26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日开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太原路沿街9号。
法定代表人邓立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西、山东路北锦华大厦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卜光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年10月9日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日开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山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