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9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沿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02869E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银川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45652759。
法定代表人:*世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191民初556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日照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8848.50元,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