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广集团有限公司

德广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91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组织机构代码5509028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组织机构代码7456527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申请执行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山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