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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照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认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初字第2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同道,市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日照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潘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