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91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苏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根与被执行人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2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5138.7元、利息33900元(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合计1789038.7元,被告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989038.7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应另行承担违约金33900元,原告并可就剩余未付款部分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1100元,减半收取为1055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娄阳路北、科峰路东的烂尾房地产一套,该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并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高额抵押权,故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3348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2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福禄
审判员牛军
代理审判员*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