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为二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2315号 原告:苏州市为二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环西路友联红革村88号蓝.YOUNG创业工坊6号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美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环西路友联红革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为二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苏州市为二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为二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柏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