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京扬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京扬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2执860-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京扬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京扬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77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的鲁L×××××号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鲁1102执860-1号
日照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照京扬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77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的鲁L×××××号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2017)鲁1102执860-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