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72民初365号
原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大象国际*座***室。
法定代表人:焦自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自扬,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号***室—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汉新,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恺,公司职员。
原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李雪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斐